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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

3-苏州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   时间:2022-11-17 13:57:11  浏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固定资产登记工作,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苏州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固定资产登记包括新增固定资产登记和固定资产变更登记。新增固定资产,包括新购置、接收捐赠、接收调拨、基建维修等方式获得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变更主要包括资产基本信息调整、原值变动、使用单位变更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分类及标准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其具体分类如下:

(一)单位价值1500元(含)及以上的专用设备。

(二)图书资料标准参照苏科大[2019]201号《苏州科技大学财务核算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三)单位价值1000元(含)及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

(四)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批量价值在50000元(含)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家具、图书、用具及装具等)。

第四条 新增固定资产登记

(一)登记方式

新增固定资产通过“苏州科技大学江苏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入库”登记。

(二)登记流程

1.单位资产管理员或保管人核实资产情况,进行验收并填写采购验收单(附件一);

2.验收合格后,登记资产信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操作说明见附件二);

3.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三)登记内容

资产名称、资产分类、型号规格、数量(面积)、单价(原值)、产地、厂家、产品序列号(如有)、存放地点、启用日期、保管人、使用部门、使用方向、取得日期、取得方式、供应商、发票号、经费号等资产基本信息。

(四)证明材料

固定资产登记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如下。所有材料扫描上传至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纸质材料由资产管理员存档备查。

1.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应提供资产价值证明(发票等),验收证明(验收人、保管人签字的入库验收单,资产图片等)。

2.接收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提供捐赠协议(含捐赠固定资产明细、价值证明等)。

3.接收调拨的固定资产应提供调拨文件(含调拨固定资产明细等)。

4.基本建设项目完工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结转固定资产,并提交《基建项目结转固定资产表》。

5.对于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可按照估计价值入账,提交《暂估入账表》,并在六个月内办理竣工决算并按实际成本调整入账价值。

(五)资产标签

新增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登记入库后,保管人或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粘贴固定资产标签。固定资产标签须是学校统一格式,粘贴在固定资产的显见位置,应避开热源且保持清洁,避免水渍、油渍、试剂等污染。若不慎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更换粘贴。

第五条 固定资产变更登记

(一)基本信息调整

固定资产基本信息的维护由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员或保管人负责。固定资产存放地点、保管人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需进行调整时,单位资产管理员或保管人应及时核实、登记,并留存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原值变动

固定资产原值变动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登记,资产归口管理员负责审核。

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原值变动原因、变动金额。需提供验收人(证明人)签字的验收单、发票等有关材料。

(三)使用单位变更

固定资产校内使用单位变更的,资产调拨双方应及时办理资产交接,留存交接文档。变更流程如下:

1.调出方资产管理员在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提出调拨申请,由调出方分管领导审批;

2.调出方资产管理员从资产管理系统导出《固定资产调拨单(部门调拨)》,由双方资产管理员、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3.将纸质调拨单交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在国资系统中审批;

4.调入方资产管理员及分管领导在系统中审批。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登记的财务核算。财务处应及时完成新增固定资产、原值变动、单位间调拨的财务记账,确保固定资产账账相符。

第七条 固定资产登记要求

(一)新增固定资产在验收合格后方可登记。

(二)新增固定资产登记名称应规范、正确,分类应细分至资产分类末级。

(三)固定资产登记的存放地点应精确到楼宇的房间号。若存放地在校外,登记时要备注确切地点,并且在报废时资产要拿回学校处置。

(四)固定资产登记的保管人应为学校在职教职工。保管人必须在入库验收单上签字。对于一些部门公用的资产,使用部门应明确资产保管人。

(五)资产使用单位之间变更资产登记,须双方单位资产管理员确认、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