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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制度

实验室环境安全管理 4.实验废弃物管理办法

发布:   时间:2022-11-17 11:12:47  浏览:

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保证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环保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的各类废气、废液、残渣、废旧化学试剂、废旧空瓶、培养基、实验生物遗体及器官等。实验室废弃物根据来源和性质不同,大致可分为两大类:化学废弃物和生物废弃物。

第二条 实验室化学废弃物可分成以下几类:

(一)有机废液:有机溶剂、有机酸、醚类、苯类、醇类、酯类、酚类、油脂类等;

(二)无机废酸:实验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的酸性液体;

(三)无机废碱:实验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的碱性液体;

(四)含重金属废液:实验室中产生的含铬、铜、锌、镍等重金属的废液;

(五)固体废弃物:实验中产生的各种固体废渣、过期失效的固体药品、废旧固体试剂、盛装化学品的废弃空瓶等;

(六)废气:由药品存放挥发产生,以及在实验反应过程产生的无法利用或不需要的有毒有害气体。

第三条 实验中产生的各类废液必须进行分类收集,分别装入废液桶中,并及时填写《实验室废液分类登记簿》(见附件1,废液面与桶口间距必须保留至少10厘米的空间以防溢出,并贴上相应的废弃物标签见附件2)。不同废液在倒进废液桶前要了解其相容性,确认是否为同类物质或不会引起反应的物质后,再分门别类倒入相应的废液收集桶中,禁止将不相容的废液混装在同一废液桶内,以防因发生各种反应而造成化学伤害与危害等事故。

第四条 固体废弃物主要是化学实验所产生的反应产物及吸附了危险化学物质的其他固体、废弃的过期药品试剂、废弃的试剂空瓶等,必须用专门的纸箱装好,填写固体废弃物标签。

第五条 在实验中可能产生有毒废气的操作时,都应在通风橱中进行,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要达到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后,再利用通风设施排出室外。

第六条 实验室的固体废弃物、废液桶装满(有一定存量)后封存,标签上注明废弃物类别、危险特性、主要成分、产生实验室、责任人、日期等信息转移至危险废弃物仓库暂存(院士楼105),并做登记,然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转移和处理废弃物。

第七条 生物废弃物是指在从事生物化学实验、病原微生物实验及其他生物学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感染性的动物尸体、解剖废弃物、血液、病理组织、病原微生物的培养基和培养液、菌种保存液以及实验过程所使用的耗材、器皿和产生的废弃物等。

第八条 生物废弃物应进行高压灭菌或消毒药水24小时灭菌处理后才能移出实验室。尖锐性器械用专用方盒盛放并经消毒药水浸泡灭菌;培养基、培养液、菌种、体液和实验耗材等需高压灭菌;动物尸体、解剖废弃物、病理组织切片等经消毒药水浸泡灭菌。使其达到生物学意义上的安全要求后再装入专用的塑料包装袋或利器盒中密封,再用纸箱装好,并贴上相应的标签。

第九条 要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不能随意掩埋、丢弃各类固体废弃物和倾倒各类废液。不得将各类化学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非危险废弃物中。

第十条 凡违反环保法或以上条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事故者,一切后果由肇事者自负。